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標準,招標代理機構一般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公司)受招標方委托或者授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招標事項的行為。明文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的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方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項。這兩種方法的共存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也滿足了招標方的實際需要。至于哪種方法由招標方根據法律要求決定,招標方有權自行選擇,但不是無條件的。
在立法中,為避免招標中可能存在的各種規模和弊端,確保招標合法,標準招標方自行處理招標項目,并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所以,法律明文規定,只有招標方有能力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才可以自行處理招標事項。
擴展資料:
《招標投標法》對招標代理機構法律責任的相關標準。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標準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披露與招標活動相關的信息,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標準,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本條目標準了招標代理機構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根據本條目的標準,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是賠償責任和中標無效。
招標代理機構因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警告、責令改正、批評、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等直接責任人員罰款、罰款金額,根據違法行為的輕度和后果,取消代理資格,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會給予不同的處罰期限,暫停招標代理資格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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