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在投資項目招標情況審計調查中發現,在招標過程中,招標書一般要求招標代理費由中標人支付這種支付方式的爭論由來已久,作者從以下幾點進行了解釋。
一、 由中標人支付的由來及法律關系
2002年10月15日,原國家計委發布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授權委托誰付費,即招標人支付代理費。2003年9月15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發布《關于招標代理服務費相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2003857號),修改為招標代理服務費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由其約定。此后,許多招標書同意招標代理費由中標人支付。要求中標人支付招標代理費并不違法。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招標代理費由中標人支付,分兩步實現。第一步是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合同,同意招標代理費由中標人支付,并確定收費標準;第二步是招標書規定招標代理費由中標人支付,并要求投標人充分考慮投標報價。
二、由中標人支付的弊端
從政府的角度來看,中標人支付招標代理費的弊端很大,迫切需要相關單位的重視。一是未能實現政府預期的市場價格調整機制。2015年2月11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2015〕299號),規定招標代理服務費不再實行政府指導價,而是市場調整價。對20個項目進行抽查后,發現招標代理費仍按廢除的《辦法》計算,由中標人支付。任何單位和個人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規定,招標人有絕對的自主權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為了承包業務,招標代理機構經常采取不當手段,甚至通過向招標人關鍵人分配利潤來承包業務,存在很大的誠信風險。
三、對策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一是誰授權委托誰支付招標代理費。有關部門應出臺制度,特別是國有投資項目擔,進一步優化商業環境,明確規定招標代理費計算方法,區分規模和預算,保持小項目成本,控制大項目超額利潤。二是選擇代理公司引入競爭機制。請批評和糾正上述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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