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是指承租人將自己的設備(包括機械、電子設備等)租賃給出賣人,出賣人均支付價款并提供租賃服務的經營方式。租賃物所有權在承租人與出賣人之間轉移。租賃期滿后,由于買受人死亡或者破產等原因將該租賃物收回的經營方式。融資租賃是一種新型的商業形式,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已經非常普遍了,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我們認為目前對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來說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出租人:即出租人是由資產所有人或權益所有人指定;二、承租人:就是以設備為對象并按約定付款的;三、出租方受托管理的機構:即資產評估機構,如果出租方不接受監督管理,那么其應承擔監督管理任務,并且應履行相應的職責。四、承租人: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為了擴大再生產、增加收入和提高勞動生產率而采用多種融資方式選擇的一種新型生產性服務業投資者或承包商。
一、概念
融資租賃是一種新成立的公司以固定價款向客戶提供租賃物(也稱“設備”)并提供金融服務,承租人按照約定交付特定的租賃設備給出賣人,出賣人為獲得所租物件,在該物件交付承租人之前,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貨幣資金;在租賃期限屆滿時(即租賃期限屆滿后)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所有權給承租人。融資租賃還具有“買、租”結合的特點?!百I”是指買受方以其購買的標的物作為租賃標的物;“租”是指購買方將所購標的物用于提供租賃服務。租賃期滿時,買受方再將標的物交付給出賣方使用;租賃期滿后,雙方按租賃物狀況及租賃期向出賣方交付租賃物?!百I”與“租”都包含著風險問題,但風險大小又不完全一樣。
二、融資租賃合同
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是一種出賣人賣給承租人使用的財產,承租人向出租人購買租賃物并提供給出租人使用,約定在租賃期內,出租人按照一定條件將租賃物交付出租人使用的合同。這樣規定了租賃標的,而明確了所有權歸屬,同時也使得雙方對租賃期限內的費用支付、擔保及違約責任做出了規定。當承租人未能按約定要求支付租金時,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賠償損失。但如承租人逾期支付款項或違約產生的違約金由出租人鎮定履行。如果出租人鎮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仍不能按約定支付租金的,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所收租金、保證金和滯納金。出租人也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對租賃物進行轉讓和變賣、抵押和質押等他項權利義務。
三、租賃形式
1.租購同權:出租人有權選擇購買、使用或租賃租賃物。2.租期不固定:不確定租期,一般可約定10年、30年。3.租購同權:通過租賃方式租購不同產品或服務。4.租期不固定:根據出租人投資需求確定期限。5.不限定資產范圍:有多種融資租賃方式。6.不強制轉讓租賃物:由設備所有人、承租人共同決定是否出售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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