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明確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督的職責分工,規范非現場監督的程序、內容、方法和報告路徑,建立健全非現場監督報告制度,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最近發布了《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以下簡稱)。
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本條例的出臺對彌補融資租賃公司監管制度的不足,提高融資租賃公司的非現場監管質量具有積極意義。下一步,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進一步完善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管理和監管規則,指導融資租賃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彌補監管制度的不足
2020年6月,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明確了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規則、監督指標、監督對策、法律責任等。同時,督促和指導金融局落實相關監管要求,與市場監管部門創建咨詢機制,嚴格控制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嚴格審查股權變更申請。同時,結合當地實際發展,開展清理調查和名單制度管理,穩步有序推進分類處置,逐步規范行業管理。
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9月底,共有667家融資租賃公司被列入監管名單,并向公眾公布。前期分類處置工作已分階段完成,具備開展非現場監管的基本條件。目前,為配合《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的實施,規范地方金融監督部門的非現場監督行為,必須建立國家統一標準的非現場監督要求、程序和方法,促進金融租賃公司監督制度的更好實施。中國銀行業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該要求已納入中國銀行業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彌補監管制度的不足。
依據報告,本要求主要遵循三個原則:堅持法人監督原則,重點鞏固地方各級金融監督部門的法人監督責任,明確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的平行管理;堅持風險性原則,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金融租賃公司的真實風險性狀況、合規性和服務實體經濟質量,繼續監測和評估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性,督促和指導地方政府不斷提高公司的管理和風險性防治水平;堅持聯動監督原則,明確地方金融監督部門以非現場監督分析評價結果作為現場檢查和分類處置的重要參考,依據風險性和合規程度進行分類監督,建立健全監督評價機制,努力提高監督的有效性和威懾力。
建立和建立健全相關業務和監管規則
本條例共六章二十七條,主要包括總則、信息收集與驗證、風險性監測與評估、信息內容提交與使用、監管對策、附件等。
總則要求了起草的目的和依據、非現場監督的定義、原則和階段、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地方金融監督部門的職責分工;在信息收集和驗證部門,要求了地方金融監督部門的信息收集、數據審計、確認和確認、檔案管理義務;在風險性監測和評估部門,要求了監測分析、監督檢查、指標異常變化處理、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年度監督報告撰寫等職責;在信息內容提交和使用部門,要求了報告的路徑和時間要求,分析了評價結果的應用;在監管對策部門,要求了差異化監管對策和處罰;在附件部門,要求了實施細則、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和解釋的權利和實施日期。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對差異化監管和跨區域監管提出了明確要求。本條例指出,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可以依據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性嚴重程度進行差異化監管,提高信息內容提交次數,豐富風險管理力量,提出風險提示和監管通知,開展監管談話,提高現場檢查次數。
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由融資租賃公司法人登記的地方金融監督部門負責非現場監督,分支機構與特殊項目公司(SPV)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督部門合作。
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的監管指標和業務指標與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合并計算。創建分支機構、特殊項目公司(SPV)所在地與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登記地的監督合作機制,共享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特殊項目公司(SPV)的監督信息內容。
在這方面,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要求明確了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非現場監督職責分工和統計要求,主要基于融資租賃公司的發展和現狀,不反映省級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的監管方向。下一步,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依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的立法程序和相關要求,建立和建立健全融資租賃公司的相關業務和監管規則。
來源:鳳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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